骨折患者的药物治疗指征

    发布时间:2016-01-26   来源:中华康网   

  1.髋或椎骨(临床或形态测量的)骨折。

  2.以前有其他部位骨折和有低骨量(股骨颈、全髂或脊柱T分-1.0~-2.5)。

  3.在适当评估除外继发性骨折原因后,股骨颈、全髂或脊柱T分≤-2.5。

  4.低骨量(股骨颈、全髋或脊柱T分-1.0~-2.5)和增加骨折危险的继发性原因(如用激素或完全制动)。

  5.低骨量(股骨颈、全髂或脊柱T分-1.0~-2.5)和根据美国修改的WHO绝对骨折危险模型,10年髋骨骨折慨率≥3%或10年任何重要骨质疏松症相关骨折的慨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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