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衰患者产程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2016-04-06   来源:中华康网   

  心衰患者在产程处理原则方面,有以下几点需注意:

  1、如果母亲心脏情况稳定,无其他产科异常者可首选经阴道分娩,但应尽量缩短第二产程;重症心力衰竭患者或有其他产科并发症患者应择期剖宫产;

  2、在分娩时机方面,心脏情况稳定的患者可等待至满37周;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患者应行急诊剖宫产

  3、分娩时最好使用硬膜外麻醉;第二产程用力大、宫缩大,应避免产妇持续用力;

  4、第三产程应积极处理,可使用单剂量催产素,禁用麦角新碱;

  5、在产程管理方面,应该进行有创血流动力学监测,留置导尿,避免静脉输液过度而造成心力衰竭加重和肺水肿;

  6、如产妇产前使用口服药,出现宫缩后须停用抗凝药;

  7、产后建议左侧卧位,严重心衰患者需坐位;

  8、产后考虑立即使用一次静脉利尿剂,减少下肢血液回流和宫缩导致的循环容量增加;

  9、产前抗凝者,产后出血停止和撤除麻醉导管后,与麻醉师和产科医师商量重启抗凝。

  慢性稳定期心衰患者的产后处理原则与其他心衰患者处理相同,但再次妊娠后心衰复发率为21—50%,其发生率与人种和再次妊娠前心功能是否恢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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