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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的刘老先生有一套房对外出租,却引来两名不速之客,占着房子却不缴租金,原来这是刘老先生儿子和儿媳的债主,通过免费住房抵债。刘老先生跟“债主”交涉,对方却拒不搬迁,无奈之下,刘老先生只得诉诸法律解决。南山法院一审支持了刘老先生的诉求,判决被告搬出房屋,并支付刘老先生的租金损失。被告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昨天进行二审。
刘老先生诉称,他于1994年购买了南山区南光花园某房,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他平日将该房对外出租,月收入租金3000元。2009年3月后,被告易某和鲍某将原租户赶走并住进该房,经多次交涉,两被告拒不搬出,刘老先生不得不告上法庭。
被告易某辩称,原告刘老先生的儿子和儿媳向其借款后无力偿还,两人将该房屋的钥匙交给被告,表示愿意以房屋租金抵扣借款本息,两被告才占据该房屋。一审时,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鲍某的起诉,只要求易某承担民事责任。
南山法院一审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易某和原告的儿子、儿媳之间存在债务纠纷,被告以此为由占据原告所有的房屋,拒不搬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的租金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参照政府部门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确定被告易某应向原告支付租金损失2.5万余元。
昨天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委托律师出庭。易某的代理律师认为,他是鲍某的朋友,应其要求才住进该房屋,对其他情况都不清楚,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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