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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利用卖楼合同诈骗担保公司的赎楼款,同时非法持有枪支。近日,由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被一审法院判处合同诈骗罪成立,被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被处有期徒刑1年6月;上述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李某,现年32岁,曾因盗窃罪、私藏枪支弹药罪、招摇撞骗罪分别被判刑,2006年年底出狱。2009年11月,被害人周某某欲购买李某位于罗湖的房产,并向其支付20000元定金。此后双方与一担保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担保公司为周某某向银行申请赎楼贷款提供担保,李某委托上述担保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转按揭贷款、赎楼等一系列房屋买卖的相关手续。
2009年11月30日,担保公司将以周某某名义向银行申请的赎楼款约人民币50.4万元转入李某的还贷账户用于赎楼,岂料李某在当日将所有赎楼款划走后人间蒸发。10多天后,警方在吉林辽源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同时警方还在其驾驶的车上缴获一把改制手枪及六四式手枪子弹3发。(记者 杨明铭 通讯员 罗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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