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康网首页
男性 健身 | 休闲 | 保健 | 疾病 | 爱好 | 品味
女性 美容 | 整形 | 减肥 | 职场 | 情感 | 育儿
健康 男科 | 妇科 | 疾病 | 外科 | 体检 | 食疗 | 心理
生活 家居 | 旅游 | 养生 | 急救 | 解梦 | 星座 | 美食
医学药学 | 健康资讯
中医中药 | 老人健康
疾病 男科疾病 泌尿外科 妇科 产科 不孕不育 儿科 口腔 骨科 肛肠 眼科 耳鼻喉 皮肤病 性病 肝病 心血管
专题推荐: 感冒 肺结核 前列腺炎 颈椎病 便秘 痔疮 乙肝 脂肪肝 高血压 冠心病 中风 糖尿病 痛风 老年痴呆 癫痫 阴道炎 乳腺增生 无痛人流 牛皮癣 白癜风 淋病 肿瘤
您的位置: 中华康网 >> 艾滋病分期症状 >> 卫生部:不得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

卫生部:不得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


www.cnkang.com  2006-9-8  中国康网    


  昨天(6月26日),卫生部印发《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其中要求,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出具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报告应以保密方式发送。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是指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的所有实验室的统称。
 
   《办法》强调,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机构或单位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并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办法》还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 搞笑
  • 女性
  • 生活
  • 热点
  •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