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结核病防治
新入校的大、中、小学生要按规定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提供条件保证接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宣传教育单位,要做……
新入校的大、中、小学生要按规定复种卡介苗。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提供条件保证接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宣传教育单位,要做好
结核病防治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了解结核病知识,积极预防
结核病。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需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卡介苗接种的工作人员,需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
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
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其所属的结核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
结核病防止控制中心,负责
结核病防治的组织、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
第二章 预防接种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
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染病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接生新生儿的医疗单位,要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为其接种卡介苗,未接种的,不得开具出生证明。因特殊情况未及时接种的,要在3个月内补种。
第五条 各级
结核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街道防治站、乡(镇)防保组、村卫生所、学校医务室(以下统称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均应按规定承担本地区、本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八条 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完成卡介苗接种后,应填写《卡介苗接种证》和《儿童计划免疫手册》,并同时填写《接种登记表》统计上报。接种卡介苗发生差错和异常反映时,需采取措施抢救治疗,并如实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