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诊所设置新标准

    发布时间:2017-09-29   来源:中华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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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记者从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了解到,为规范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深圳市卫计委制定了《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诊所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每家诊所可设置1到4个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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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设置标准》,诊所的每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除外)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另外,还至少要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设医疗美容科的,每增加3张美容床,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在诊所的场所方面,《设置标准》有明确的要求。只设1个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或者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同时,诊所至少应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每室要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设观察室的,观察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设口腔科的,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开展门诊手术的,每间手术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手术区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通道、患者通道和污物通道。

据悉,该《设置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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