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出度系指药物从片剂、胶囊剂或颗粒剂等固体制剂在规定溶出介质中溶出的速率和程度。
第一法
仪器装置
(1)转篮 分篮体与篮轴两部分,均为不锈钢金属材料(所用材料不应有吸附反应或干扰试验中供试品有效成分的测定)制成,其形状尺寸如图1所示。篮体A由不锈钢丝编织的方孔筛网(丝径0.25mm,网孔0.40mm)焊接而成,呈圆柱形,转篮内径为20.2mm±1.0mm,上下两端都有金属封边。篮轴B的直径为9.75mm±0.35mm,轴的末端连一金属片,作为转篮的盖;盖上有一通气孔(孔径2.0mm);盖边系两层,上层直径与转篮外径同,下层直径与转篮内径同;盖上的三个弹簧片与中心呈120°角。
(2)溶出杯 由玻璃或其他惰性材料制成的透明或棕色的、底部为半球形的1000ml杯状容器,内径为102mm±4mm,高为168mm±8mm;溶出杯配有适宜的盖子,防止溶液蒸发;盖上有适当的孔,中心孔为篮轴的位置,其他孔供取样或测温度用。溶出杯置适当的恒温水浴中。
(3)篮轴与电动机相连,由速度调节装置控制电动机的转速,使篮轴的转速在品种各论相关项下规定转速的±4%范围之内。运转时,整套装置应保持平稳,均不能产生明显的晃动或振动(包括装置所在的环境)。转篮旋转时与溶出杯的垂直轴在任一点的偏离均不得大于2mm,且摆动幅度不得偏离轴心的±1.0mm。
(4)仪器一般配有6套测定装置,可一次测定6份供试品。
测定法 测定前,应对仪器装置进行必要的调试,使转篮底部距溶出杯的内底部25mm±2mm。除另有规定外,量取经脱气处理的溶出介质900ml,分别置各溶出杯内,加温,待溶出液温度恒定在37℃±0.5℃后,取供试品6片(粒、袋),分别投入6个干燥的转篮内,按照品种各论中的规定调节电动机转速,待其平稳后,将转篮降入溶出杯中,自药品接触溶出介质起,立即计时;至规定的取样时间,吸取溶出液适量(取样位置应在转篮顶端至液面的中点,距溶出杯内壁10mm处;所量取溶出液的体积允许误差应在±1%之内,另在多次取样时,若每次取样量超过总体积的1%,应补足或计算时加以校正),用不大于0.8μm的微孔滤膜(应使用惰性材料制成的滤器,以免吸附活性成分或干扰分析测定。必要时,应采用离心操作,取上清液测定)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钟内完成。取澄清滤液或上清夜,照品种各论中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出每片(粒、袋)的溶出量。
结果判断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判为符合规定:
(1)6片(粒、袋)中,每片(粒、袋)的溶出量按标示量计算,均不低于规定限度(Q);
(2)6片(粒、袋)中,有1~2片(粒、袋)低于规定限度,但不低于Q-1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规定限度;
(3)6片(粒、袋)中,有1~2片(粒、袋)低于规定限度,其中仅有1片(粒、袋)低于Q-10%,且不低于Q-2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规定限度时,应另取6片(粒、袋)复试;初、复试的12片(粒、袋)中有3片(粒、袋)低于规定限度,其中仅有1片(粒、袋)低于Q-10%,且不低于Q-2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规定限度。
有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判为不符合规定:
(1)6片(粒、袋)中有1片(粒、袋)低于Q-20%;
(2)6片(粒、袋)中有2片(粒、袋)低于Q-10%;
(3)6片(粒、袋)中有3片(粒、袋)低于规定限度;
(4)6片(粒、袋)的平均溶出量低于规定限度;
(5)初、复试的12片(粒、袋)中有4片(粒、袋)低于规定限度;
(6)初、复试的12片(粒、袋)的平均溶出量低于规定限度。
以上结果判断中所示的10%、20%是指相对于标示量的百分率(%)。
第二法
仪器装置 除将转篮换成搅拌桨(A)外,其他装置和要求与第一法相同。搅拌桨由不锈钢金属材料(同第一法)制成,搅拌桨的下端及桨叶部分可使用涂有合适的惰性物质的材料(如聚四氟乙烯),其形状尺寸如图2所示。桨杆旋转时与溶出杯的垂直轴在任一点的偏差均不得大于2mm;搅拌桨旋转时A、B两点的摆动幅度不得大于0.5mm。
测定法 测定前,应对仪器装置进行必要的调试,使桨叶底部距溶出杯的内底部25mm±2mm。除另有规定外,分别量取经脱气处理的溶出介质900ml,注入每个溶出杯内,加温,待溶出介质温度恒定在37℃±0.5℃后,取出温度计,按规定调节电动机转速,待其平稳后,取供试品6片(袋、粒),分别投入6个溶出杯或沉降篮内(如片剂或胶囊剂在品种各论中要求使用沉降篮,其形状尺寸如图3所示),自药品接触溶出介质起,立即计时,至规定的取样时间,吸取溶出液适量(取样位置应在桨叶顶端至液面的中点、距溶出杯内壁10mm处),用不大于0.8μm的微孔滤膜(同第一法)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钟内完成。取澄清滤液,照品种各论中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出每片(袋、粒)的溶出量。
结果判断 同第一法。
第三法
仪器装置
(1)搅拌桨 其形状尺寸如图5所示,由不锈钢金属材料(同第一法)制成;桨杆上部直径为9.75mm±0.35mm,桨杆下部直径为6.0mm±0.2mm,桨杆旋转时与溶出杯的垂直轴在任一点的偏差均不得大于2mm;搅拌桨旋转时A、B两点的摆动幅度不得大于0.5mm。
(2)溶出杯 底部为半球形的250ml杯状容器,内径为62mm±3mm,高为126mm±6mm,其他要求同第一法(2)。
(3)桨杆与电动机相连,转速应在品种各论中规定转速的±1转范围内。其他要求同第一法(3)。
测定法 测定前,应对仪器装置进行必要的调试,使桨叶底部距溶出杯的内底部15mm±2mm。除另有规定外,分别量取经脱气处理的溶出介质100~250ml,注入每个溶出杯内(用于胶囊剂测定时,如胶囊上浮,可用一小段耐腐蚀的细金属线轻绕于胶囊外壳)。以下操作同第二法。取样位置应在桨叶顶端至液面的中点,距溶出杯内壁6mm处。
结果判断 同第一法。
溶出条件和注意事项
(1)溶出度仪的校正 除仪器的各项机械性能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用校正片校正仪器,按照校正片说明书操作,试验结果应符合校正片的规定。
(2)溶出介质 使用在品种各论中规定的溶出介质,并应新鲜制备、经脱气处理(溶解的气体在试验过程中形成气泡,可能改变试验结果,在此情况下,溶解的气体应在试验之前除去。脱气方法:按品种各论中溶出度的要求制备溶出介质,取溶出介质,在缓慢搅拌下加热至约41℃,并在真空条件下不断搅拌5分钟以上;或煮沸15分钟(约5000ml);或超声、抽滤等其他有效的除气方法。);如果溶出介质为缓冲液,调节pH值至规定pH值±0.05之内。
(3)取样时间 应按照各论中规定的取样时间取样,自6杯中完成取样的时间应在1分钟内。
(4)如胶囊壳对分析有干扰,应取不少于6粒胶囊,尽可能完全地除尽内容物,置同一容器内,用品种各论中规定体积的溶出介质溶解空胶囊壳,并按品种各论项下的分析方法求出每个空胶囊的空白读数,作必要的校正。如校正值大于标示量的25%,试验无效。如校正值不大于标示量的2%,可忽略不计。
(5)除另有规定外,取样时间为45分钟,限度(Q)为标示量的70%。溶出度系指药物从片剂、胶囊剂或颗粒剂等固体制剂在规定溶出介质中溶出的速率和程度。
第一法
仪器装置
(1)转篮 分篮体与篮轴两部分,均为不锈钢金属材料(所用材料不应有吸附反应或干扰试验中供试品有效成分的测定)制成,其形状尺寸如图1所示。篮体A由不锈钢丝编织的方孔筛网(丝径0.25mm,网孔0.40mm)焊接而成,呈圆柱形,转篮内径为20.2mm±1.0mm,上下两端都有金属封边。篮轴B的直径为9.75mm±0.35mm,轴的末端连一金属片,作为转篮的盖;盖上有一通气孔(孔径2.0mm);盖边系两层,上层直径与转篮外径同,下层直径与转篮内径同;盖上的三个弹簧片与中心呈120°角。
(2)溶出杯 由玻璃或其他惰性材料制成的透明或棕色的、底部为半球形的1000ml杯状容器,内径为102mm±4mm,高为168mm±8mm;溶出杯配有适宜的盖子,防止溶液蒸发;盖上有适当的孔,中心孔为篮轴的位置,其他孔供取样或测温度用。溶出杯置适当的恒温水浴中。
(3)篮轴与电动机相连,由速度调节装置控制电动机的转速,使篮轴的转速在品种各论相关项下规定转速的±4%范围之内。运转时,整套装置应保持平稳,均不能产生明显的晃动或振动(包括装置所在的环境)。转篮旋转时与溶出杯的垂直轴在任一点的偏离均不得大于2mm,且摆动幅度不得偏离轴心的±1.0mm。
(4)仪器一般配有6套测定装置,可一次测定6份供试品。
测定法 测定前,应对仪器装置进行必要的调试,使转篮底部距溶出杯的内底部25mm±2mm。除另有规定外,量取经脱气处理的溶出介质900ml,分别置各溶出杯内,加温,待溶出液温度恒定在37℃±0.5℃后,取供试品6片(粒、袋),分别投入6个干燥的转篮内,按照品种各论中的规定调节电动机转速,待其平稳后,将转篮降入溶出杯中,自药品接触溶出介质起,立即计时;至规定的取样时间,吸取溶出液适量(取样位置应在转篮顶端至液面的中点,距溶出杯内壁10mm处;所量取溶出液的体积允许误差应在±1%之内,另在多次取样时,若每次取样量超过总体积的1%,应补足或计算时加以校正),用不大于0.8μm的微孔滤膜(应使用惰性材料制成的滤器,以免吸附活性成分或干扰分析测定。必要时,应采用离心操作,取上清液测定)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钟内完成。取澄清滤液或上清夜,照品种各论中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出每片(粒、袋)的溶出量。
结果判断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判为符合规定:
(1)6片(粒、袋)中,每片(粒、袋)的溶出量按标示量计算,均不低于规定限度(Q);
(2)6片(粒、袋)中,有1~2片(粒、袋)低于规定限度,但不低于Q-1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规定限度;
(3)6片(粒、袋)中,有1~2片(粒、袋)低于规定限度,其中仅有1片(粒、袋)低于Q-10%,且不低于Q-2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规定限度时,应另取6片(粒、袋)复试;初、复试的12片(粒、袋)中有3片(粒、袋)低于规定限度,其中仅有1片(粒、袋)低于Q-10%,且不低于Q-20%,且其平均溶出量不低于规定限度。
有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判为不符合规定:
(1)6片(粒、袋)中有1片(粒、袋)低于Q-20%;
(2)6片(粒、袋)中有2片(粒、袋)低于Q-10%;
(3)6片(粒、袋)中有3片(粒、袋)低于规定限度;
(4)6片(粒、袋)的平均溶出量低于规定限度;
(5)初、复试的12片(粒、袋)中有4片(粒、袋)低于规定限度;
(6)初、复试的12片(粒、袋)的平均溶出量低于规定限度。
以上结果判断中所示的10%、20%是指相对于标示量的百分率(%)。
第二法
仪器装置 除将转篮换成搅拌桨(A)外,其他装置和要求与第一法相同。搅拌桨由不锈钢金属材料(同第一法)制成,搅拌桨的下端及桨叶部分可使用涂有合适的惰性物质的材料(如聚四氟乙烯),其形状尺寸如图2所示。桨杆旋转时与溶出杯的垂直轴在任一点的偏差均不得大于2mm;搅拌桨旋转时A、B两点的摆动幅度不得大于0.5mm。
测定法 测定前,应对仪器装置进行必要的调试,使桨叶底部距溶出杯的内底部25mm±2mm。除另有规定外,分别量取经脱气处理的溶出介质900ml,注入每个溶出杯内,加温,待溶出介质温度恒定在37℃±0.5℃后,取出温度计,按规定调节电动机转速,待其平稳后,取供试品6片(袋、粒),分别投入6个溶出杯或沉降篮内(如片剂或胶囊剂在品种各论中要求使用沉降篮,其形状尺寸如图3所示),自药品接触溶出介质起,立即计时,至规定的取样时间,吸取溶出液适量(取样位置应在桨叶顶端至液面的中点、距溶出杯内壁10mm处),用不大于0.8μm的微孔滤膜(同第一法)滤过,自取样至滤过应在30秒钟内完成。取澄清滤液,照品种各论中规定的方法测定,计算出每片(袋、粒)的溶出量。
结果判断 同第一法。
第三法
仪器装置
(1)搅拌桨 其形状尺寸如图5所示,由不锈钢金属材料(同第一法)制成;桨杆上部直径为9.75mm±0.35mm,桨杆下部直径为6.0mm±0.2mm,桨杆旋转时与溶出杯的垂直轴在任一点的偏差均不得大于2mm;搅拌桨旋转时A、B两点的摆动幅度不得大于0.5mm。
(2)溶出杯 底部为半球形的250ml杯状容器,内径为62mm±3mm,高为126mm±6mm,其他要求同第一法(2)。
(3)桨杆与电动机相连,转速应在品种各论中规定转速的±1转范围内。其他要求同第一法(3)。
测定法 测定前,应对仪器装置进行必要的调试,使桨叶底部距溶出杯的内底部15mm±2mm。除另有规定外,分别量取经脱气处理的溶出介质100~250ml,注入每个溶出杯内(用于胶囊剂测定时,如胶囊上浮,可用一小段耐腐蚀的细金属线轻绕于胶囊外壳)。以下操作同第二法。取样位置应在桨叶顶端至液面的中点,距溶出杯内壁6mm处。
结果判断 同第一法。
溶出条件和注意事项
(1)溶出度仪的校正 除仪器的各项机械性能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用校正片校正仪器,按照校正片说明书操作,试验结果应符合校正片的规定。
(2)溶出介质 使用在品种各论中规定的溶出介质,并应新鲜制备、经脱气处理(溶解的气体在试验过程中形成气泡,可能改变试验结果,在此情况下,溶解的气体应在试验之前除去。脱气方法:按品种各论中溶出度的要求制备溶出介质,取溶出介质,在缓慢搅拌下加热至约41℃,并在真空条件下不断搅拌5分钟以上;或煮沸15分钟(约5000ml);或超声、抽滤等其他有效的除气方法。);如果溶出介质为缓冲液,调节pH值至规定pH值±0.05之内。
(3)取样时间 应按照各论中规定的取样时间取样,自6杯中完成取样的时间应在1分钟内。
(4)如胶囊壳对分析有干扰,应取不少于6粒胶囊,尽可能完全地除尽内容物,置同一容器内,用品种各论中规定体积的溶出介质溶解空胶囊壳,并按品种各论项下的分析方法求出每个空胶囊的空白读数,作必要的校正。如校正值大于标示量的25%,试验无效。如校正值不大于标示量的2%,可忽略不计。
(5)除另有规定外,取样时间为45分钟,限度(Q)为标示量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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