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上述盐碘项目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的精制盐二级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但符合GB/T5462-2003《工业盐》标准的精制工业盐优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
被告人张某还从从事工业盐销售的刘某某处购买盐、食用盐包装袋、封口机等工具用于生产不符合食用盐安全标准的“淮牌精制食用盐”300余袋(每袋500克)计150公斤、“海藻碘食用盐”190余袋(每袋400克)计76公斤,并向葛某销售“海藻碘食用盐” 152袋。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处扣押“淮牌精制食用盐”包装袋986个,“海藻碘盐食用盐”包装袋2个及封口机1台。
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业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张某生产、销售的“淮牌精制食用盐”、“海藻碘食用盐”碘项目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的精制盐二级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而所检项目均符合GB/T5462-2003《工业盐》标准的精制工业盐优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