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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专家呼吁“脑死亡法”


www.cnkang.com  2007-6-1  中国青年报
  王女士有个7岁的女儿,孩子几年前得了尿毒症,只有通过换肾才能生存下去,但她却苦于找不到合适的肾源,在漫长的等待中,这个幼小的生命静静地死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院长高居忠教授说,在20多年的器官移植工作中,他见过了太多这样悲惨的故事。每年来朝阳医院要求做换肾手术的都有四五百例,因为缺乏合适的肾源,医院只能做一二百例。
  
  在上月举行的首届北京国际器官移植研讨会上,高居忠教授等发出了中国应及早进行“脑死亡”立法的呼吁,并表示愿意在自己“脑死亡”后将器官捐献给需要的病人。
  
  目前,我国的医学教科书上一直是把“心跳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准。而早在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已率先公布了脑死亡标准,确定了“不仅呼吸和心跳不可逆性停止的人是死人,而且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功能不可逆性停止的人也是死人”。这就是说,患者如果已经脑死亡,即使靠人工设备仍能暂时维持心跳和呼吸,实际上已被视为死亡。这一概念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1981年,美国通过了“脑死亡法”。当今世界上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也都立有此法。
  
  按我国传统的死亡标准,自愿捐献的遗体的器官很多都不能用了。而脑死亡的人,其捐献器官的质量通常很高,移植效果也会更好。高教授还特意解释了“植物人”和“脑死亡”的区别,植物人不是“脑死亡”。
  
  现在已实行“脑死亡法”的各国在认定“脑死亡”上有非常严格的医学和法律标准,能够避免“脑死亡法”可能带来的不良情形。例如在美国,脑死亡的认定需要有两组毫无关联的医生的分别鉴定,其中器官捐献者的经治医生以及将要实施移植手术的医生都是不能参与“脑死亡”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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