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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在幼儿园里做游戏时,被另外一个小孩子从滑梯上推下,造成骨折。请问,我们能否要求幼儿园也承担赔偿责任?
——宁夏 李良志
律师点评: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 母应当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因此,这个小孩子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幼儿园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的不作为等情况。从来信所述,两个小孩子在做游戏期间造成伤害,说明幼儿园管理不力,显然,幼儿园在这起伤害事件中也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幼儿园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李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