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的病人未治之前不适宜生育

    发布时间:2016-02-23   来源:中华康网   

  最近我们病房住进两位试管婴儿成功受孕的急性血行播散型肺结核孕妇。一个因为怀孕4个月自然流产终止妊娠,一个因为怀孕三个月要终止妊娠。

  一般认为妊娠、生孩子,都不影响化疗的效果。但是妇女妊娠后,新陈代谢、内分泌功能、血液循环、呼吸功能及免疫都有一定的变化,加重机体的负担,肺结核病人妊娠是个特殊的问题。

  根据资料统计:重症肺结核产后恶化率占52%。妊娠对肺结核来说有有利的一面,也有很多不利的方面。妊娠后,随着月份的增加,子宫逐渐增大,巨大的子宫压迫肺脏,可使肺部病变压缩,起到人工气腹的作用,这个是有利的一面;但是整个肺容量减少,呼吸浅而快,影响肺脏的通气和换气功能,这对肺结核的恢复是不利的。

  妊娠早期有不同程度的妊娠反应,使营养摄入减少,从而减弱了孕妇的抵抗力。妊娠后期易出现妊娠中毒症、出现等,也可使病情恶化。

  分娩以后机体抵抗力明显减退,肺结核恶化率是很高的。也有不少病人妊娠期间未复查,自行中断抗结核药物的治疗,致使产后病灶恶化,或产后发生血行播散型肺结核病和结核性脑膜炎。

  因此患有肺结核的病人在未治愈之前是不适宜生育的。结核病经过抗结核治疗以后,痰中无结核杆菌、空洞闭合、病灶大部分被吸收,没有结核病中毒症状,疗程结束后再经过半年至一年以上的时间观察,病情没有变化者,经医生同意方可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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