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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肢再植的手术指证包括缺血时限、全身状况和断肢条件等。
1、缺血时限:肢体离断实行再植时限一般为6-8h,此时缺血组织仅呈轻度变化,再植成活率相对较高。高位肢体离断缺血时间已超过10h,组织因缺血已呈中度甚至重度而改变,预计再植后常会因组织坏死、毒素吸收而危及患者生命,则不宜再植。
2、全身状况:大肢体离断常伴有休克,经积极抗休克治疗病情较稳定,无严重合并伤,能耐受较长时间手术者可以再植。若创伤或失血性休克严重难以纠正,即便是离断肢体具备再植条件也不应予以再植。
3、断肢条件:先应根据术者的技能、肢体损伤程度,对再植肢体的功能恢复进行充分评估,再植成活是结果,恢复功能才是根本目的。断面较整齐、肢体较完整、组织挫伤不严重、缺血时间短,断肢已经过低温保存,预计再植成活后功能恢复好者可以再植。断面挫灭严重、肢体组织结构已丧失完整的毁损伤,不宜勉强再植。凡神经从臂丛撕脱者术后功能恢复差,可不予以再植。
4、其他条件:在医院设备和医生技术条件具备的条件下,患者要求再植的愿望十分强烈,应尽力予以再植。患者有精神失常或其他疾病,不配合再植时不能勉强。
参考资料:[1]任成山,王甲汉,牛广政,等.现代临床疾病防治学上册.第1版[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