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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进入临产至第二产程均可用药。目前认为在没有分娩镇痛禁忌的产妇,当开始规律宫缩,疼痛VAS评分>3分时即可开始分娩镇痛;另外,在产程过程中,只要产妇提出要求,排除分娩镇痛禁忌,均可给予镇痛。但不是所有产妇都可以使用镇痛药,具体禁忌症如下:
1、产妇拒绝;
2、凝血功能障碍、接受抗凝治疗期间;
3、局部皮肤感染和全身感染未控制;
4、产妇难治性低血压及低血容量、显性或隐性大出血;
5、原发性或继发;
性宫缩乏力和产程进展缓慢;
6、对所使用的药物过敏;
7、已经过度镇静;
8、伴严重的基础疾病,包括神经系统严重病变引起的颅内压增高、严重主动脉瓣狭窄和肺动脉高压、上呼吸道水肿等。
参考资料:[1]严滨,吕恽怡.妇产科学高级医师进阶.第1版[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6.
围产医学和产科常见疾病诊治,尤其对高危妊娠的处理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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