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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价格管理工作,我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定价,其中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商品房控制性销售价格须向社会公示。
据省住建厅介绍,廉租住房租金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由于租赁对象为不同的消费群体,应按照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不同消费群体的承受能力,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制定不同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按照规定,省级机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成本监审。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向省物价局提出房屋预售价格申请,实施成本监审后,由省物价局依据成本监审报告核定销售价格。除省级机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和省级有关部门核定外,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核定,要求逐级抄报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或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按规定核定价格和备案的,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局、房产局)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限价商品房控制性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本着既能满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能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根据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并写入招标文件。公示限价商品房的房价时,应同时公示周边楼盘的销售价格和限价商品房控制性销售价格的测算依据。同时加强对选择建设限价商品房开发商前期所进行的土地拍卖和建房竞价的全程监督。(记者 文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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