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5-01-26   来源:中华康网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7,25(3)

  职业病诊断鉴定中的几个问题

  Some problems in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菅向东1 郭广冉1 林大伟2 楚中华1 张政伟3  吴冰4 阚宝甜1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中毒与职业病科菅向东

  (1.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中毒与职业病科,山东 济南250012;2. 济南市职业病防治院;3. 山东省女子监狱4. 武警山东总队医院)

  关键词:职业病,诊断,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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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已经实施4年,随着上述法规的进一步深入贯彻执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也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同时我们在工作中也发现确实存在一些需要商榷的问题,现结合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对当前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某些问题进行探讨。

  1.  关于职业病诊断证明文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有关专家认为,此条规定值得推敲。从文字上来看,对于经过讨论确诊职业病患者,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对于不是职业病者,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明显不妥。然而按上述说法对于经讨论诊断不是职业病者,也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显然容易引起一些误解。专家认为,既然受理了职业病诊断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了讨论,无论职业病诊断是否成立,均应出具具有法律效益的医疗文书。对于确诊职业病者,可按规定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对于不是职业病者可出具诊断证明书,格式可参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同样加盖诊断机构公章。  

  2.进一步规范诊断标准及其附录中的医学术语

  诊断标准应进一步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个别诊断标准及其附录中出现不规范或已淘汰的医学术语,如帕金森氏综合征(应为帕金森综合征,以下同)、帕金森氏病(帕金森病)、美尼尔氏综合征(梅尼埃病)、心肌梗塞(心肌梗死)、  雷诺氏症(雷诺现象)、罗音(音)、咯痰(咳痰)、脑溢血(脑出血)、谷丙转氨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谷草转氨酶(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等。专家建议应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编写的《医学名词》为依据,在修订时更正。

  3.个别诊断标准有矛盾之处

  例如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GBZ57-2002 附录A.1内容“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下列职业性致喘物(职业性变应原)的人员:a)异氰酸酯类;b)苯酐类;c)多胺固化剂: d)铂复合盐;e)剑麻”,而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GBZ33-2002附录A.5内容“ 甲醛可引起职业性哮喘,属过敏性疾病,本标准未予列出”,两条标准显然不一致。结合职业病临床实践,专家建议甲醛引起的哮喘也应明确列入职业性哮喘名单。

  4.个体作坊式作业工人职业史的确定问题

  个体作坊劳动卫生条件较差,生产车间通常为普通民房改造而成,往往通风不良且无特殊防护,作业场所毒尘严重超标,职业危害严重,是卫生执法监督的死角,其直接后果是导致严重职业病的发生,这样的病例在职业病临床工作中为数不少,往往需巨额医疗费用,且

  预后很差,甚至导致死亡。例如,我们曾遇到皮鞋粘合作坊作业5例苯中毒工人中有4例患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例死亡的案例。个体老板往往拒不提供职业史,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有,或者事发后一走了之。如何处理此类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5.在外务工人员职业病诊断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第二条内容“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对有关国内企业派到国外务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罹患职业病尚未有具体规定。山东省位于我国沿海开放地区,省内大型企业组织的集体劳务输出人员较多,我们曾遇到某建筑队在境外承建工程,队员罹患职业病归国后提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的案例,如何处理颇为

  棘手。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上述情况可能会逐渐增多,在今后的法规修订时值得考虑。

  6.关于异地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条内容“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我们曾经遇到过我省在外省务工人员因病返乡向我们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的案例,根据法规尚不能拒绝。但是有关厂方和工人意见分歧很大,而进一步深入调查厂方往往不配合,且需要较大的花费,因此跨省异地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实施起来很困难。

  7.对于特殊情况如何界定

  我国从1960年前后开始在山东省率先实验应用日本产二溴氯丙烷筒装样品,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山东省即开始生产和广泛使用二溴氯丙烷[2]。1981年首先我省发现一些二溴氯丙烷作业男性工人患无精症并导致不育,随后的动态观察示有些作业工人睾丸出现严重病理损害,迄今当时作业工人其妻很多未能怀孕生育者。鉴于二溴氯丙烷的严重毒性,我国政府已于1986年明令禁止将二溴氯丙烷当作农药生产使用。目前山东省尚有数十位当年二溴氯丙烷作业工人罹患相关疾病的患者,如何处理尚无定论。

  8.有关职业病治疗终结的问题

  《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对于职业病治疗终结问题未作明确规定,目前的实际情况时,有些职业病病人病情已稳定相当长时间,可是仍以种种借口拒不出院,甚至出现以医院为家、常年住院的不正常现象,厂方不仅为此要负担巨额医疗费用,对于医院医疗资源也确实是一种浪费。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也多次遇到由此产生的纠纷,这也是厂方不愿配合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一个原因。

  总之,职业病诊断鉴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还会有新的问题出现,我们在解决这些问题时也会不断地积累经验和总结方法,为有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修订提供依据。

  参 考 文 献

  1 菅向东 阚宝甜 张文东,等. 二溴氯丙烷中毒一例  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3,21(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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