踝关节融合的适用证

    发布时间:2015-04-01   来源:中华康网   

  1.神经肌肉性关节疾病

  1)足伸肌、腓骨肌和跟腱均瘫痪的连枷足。

  2)足伸肌瘫痪,而跟腱尚好,因踝关节已有骨性畸形的年长者,不宜于行跟腱代胫前肌术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骨科曾纪洲

  3)要求有稳固的踝关节的患者,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如跟行足、股四头肌瘫痪致膝关节软弱者。

  4Charcot’s关节、腓总神经损伤晚期足下垂。

  5)痉挛性瘫痪。

  2.踝部骨折不连接或畸形连接、踝关节创伤性病损(创伤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痛风性关节炎、感染(如结核等)或其它慢性炎症者。

  3. 严重距骨缺血性坏死。

  4. 踝关节周围肿瘤。

  5. 全踝置换术后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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