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残疾分级和致聋原因

    发布时间:2015-02-13   来源:中华康网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及分级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据WHO预防聋和听力损失项目报告(1991年,日内瓦)以及项目进展第1次会议报告(1997年,日内瓦),对听力残疾的定义及听力损失的分级如下:①成人:较好耳0.5、1、2和4 kHz四个频率永久性非助听听阈级平均值≥41 dB HL;②儿童(15岁以下):较好耳0.5、1、2和4 kHz四个频率永久性非助听听阈级平均值≥31 dB HL。此定义同时也明确表达一种理念,应优先考虑儿童听力损失的诊断、治疗和干预,其次才是成人。听力损失程度分级以较好耳0 5、1、2、4 kHz四个频率的平均听阈计算,轻度26~40 dB HL,可听到和重复1米处的正常语声,有的人可能需用助听器,但多数人不需要;中度41~60 dB HL, 可听到和重复1米处提高了的语声,通常推荐用助听器;重度61~80 dB HL, 当叫喊时可听到某些词,使用助听器对听力有较大帮助;极重度≥81 dB HL,包括聋81 dB HL以上,不能听到或听懂言语声,助听器或人工耳蜗植入对于听懂话语十分有帮助。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耳鼻咽喉科叶胜难

  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规定的听力残疾分级标准与1997-WHO推荐的听力障碍标准相接轨。依据听力损失程度不同,从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四个方面,将听力残疾划分为四级: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90 dB HL以上,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几乎听不到任何声音,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只能听到鞭炮声,敲鼓声或雷声,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只能听到部分词语或简单句子,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社会活动参与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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