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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王方正 副主任医师
喉癌初诊患者放疗为1个疗程。复发或转移1年以上者,可以考虑行二次放疗。早期喉癌无论声门型、声门上型、声门下型,均可行根治性放疗。
晚期喉癌可行术前放疗或术后放疗,根据患者对于喉部功能保全要求决定治疗方式。因喉部常规结构发生改变可能失去说话功能。一般先行诱导化疗或新辅助化疗,再同步放化疗以保护讲话功能。放化疗治疗失败者,可行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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