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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原则、计划、抽样、检验、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同时,办法强化了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完善了不合格检验结论的报告通报程序和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复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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