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北京市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李某兰患复发性抑郁症,案发时伴有精神病性症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原始病历,李某兰自1995年患病,有20多年病史。
庭审从上午9点30分开始,持续近3个小时。庭审中,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某兰,并向法庭出示了擀面杖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乙的陈述以及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控辩双方围绕全案的证据进行了一一质证,并就本案的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
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辩护人认为,李某兰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死者何甲亲属的代理律师对此不予认可,根据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条文中的表述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据了解,本案死者何甲为家中独子,悲痛的亲属坚持要求对被告人李某兰依法从重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