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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瘾可分为三个层级:
一是公众普遍认为的正常的、可以接受的、可以忍受的性行为,如自慰。
二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有违社会道德伦理,不被公众所接受的,只针对于自身的性行为,如自残、露阴癖等。
三是行为具有人身权利的危害性,有侵害对象,并且被法律所禁止的性行为,如猥亵、强奸等。
学术界之所以一直对性瘾的界定争论不休,是因为疾病和法律的重合冲突。
精神病理学的研究,其初衷都是为了给有特殊需要的人士提供帮助、纠正及治疗的机会。然而,当“性瘾”这样的定义形成之后,一些具有道德缺陷的人可能运用它作为自己的保护色, 免遭应有的指责。是以学术界对其的界定,慎之又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