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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合并急性阑尾炎一旦确诊无论妊娠期限和病情程度如何,均应立即进行手术治疗。妊娠不同时期的治疗方式如下:
1、妊娠早期(1-12周)合并急性阑尾炎:不论其临床表现轻重,均应手术治疗。此时对子宫干扰不大,不会影响继续妊娠。若待妊娠中晚期复发时再行手术,既增加手术难度,对母子均有危险。
2、妊娠中期(13-24周)合并急性阑尾炎:其临床表现轻且拒绝手术者,可采用非手术治疗,静脉给予大剂量注射用青霉素钠或注射用氨苄西林钠舒巴坦钠。若病情进展不能控制,应手术治疗。此时胚胎已固着,手术对子宫干扰不大,不易流产,可继续妊娠。一般认为,妊娠4-6个月是手术切除阑尾较佳时机。
3、妊娠晚期(28-36周)合并急性阑尾炎:应手术治疗,即使因手术刺激引起早产,绝大多数婴儿能存活,手术对孕妇影响亦不大。妊娠期合并急性阑尾炎时,胎儿能否存活不取决于阑尾切除手术,而是决定于延误诊断或延误手术切除。妊娠不是阑尾手术的禁忌,手术未必一定引起早产。为了预防流产和早产,术后常规应用镇静剂、黄体酮注射液等保胎治疗也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资料:[1]任成山,王甲汉,牛广政,等.现代临床疾病防治学下册.第1版[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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