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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Demakis等提出围生期心肌病的诊断标准,围生期心肌病的诊断标准具体如下:
1、心力衰竭发生在产前1个月或产后5个月内;
2、缺乏确定的心力衰竭原因;
3、在产前1个月之前缺乏心脏病证据;
4、超声心动图证实左心室收缩功能损害。
诊断围生期心肌病时,必须排除其他与围生期心力衰竭有关的原因,如感染性、中毒性、代谢性疾病,缺血性和瓣膜性心脏病,妊娠晚期并发症,包括妊娠毒血症、羊膜腔动脉或肺动脉栓塞。
参考资料:[1]路岩.心血管内科学 高级医师进阶.第1版[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