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死亡后,其所在单位中宁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14年5月28日向中宁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中宁县人社局于2014年7月8日向中宁县农村信用联社送达工伤认定限期补正资料告知书,并于同年8月19日对蔡某受伤害事实进行了调查。
因此案涉及刑事案件,中宁县人社局将该工伤认定程序中止。蔡某身亡后,万海成在刑事附带民事中已向蔡某家属赔偿73万元,蔡某生前所在单位向蔡某家属赔偿60万元。
2015年6月12日,中卫市中院一审判决万海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5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审查核准作出裁定,认为原判量刑适当。
与此同时,中宁县人社局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并送达到蔡某的家属。蔡某的家属不服,向中宁县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也不符合本条第六项规定。中宁县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