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判决书中,却公布了一个细节:婆婆张某某曾亲自参与杀害儿媳小赵,并清理现场。
判决书中写道,“雇佣的凶手赵某B上前持刀捅刺被害人腹部后逃离”后,张某某继续用刀捅刺她,致媳妇小赵腹部主动脉、下腔静脉、肝脏被刺破而失血性休克死亡。
张某某随后还将儿媳拖至该架空层西侧用废弃门板掩盖,并清理现场血迹后逃离。
昨天,法庭认为,被告人张某提出犯意、雇用他人、准备犯罪工具、踩点、亲自实施杀人行为、掩盖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赵某B受张某雇用、伙同被告人张某踩点、实施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地位、作用略小于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赵某A在雇凶杀人犯罪中传递雇凶信息、为雇主介绍被雇用者、在准备犯罪工具中参与部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