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坦白不足以从轻处罚 杀人婆婆一审死刑
昨天,法庭认为,被告人张某提出犯意、雇用他人、准备犯罪工具、踩点、亲自实施杀人行为、掩盖罪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赵某B受张某雇用、伙同被告人张某踩点、实施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地位、作用略小于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赵某A在雇凶杀人犯罪中传递雇凶信息、为雇主介绍被雇用者、在准备犯罪工具中参与部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张某用他人并亲自实施杀人行为,非法剥夺亲人的生命,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昨天,宁波中级法院一审对此案做出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赵某B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赵某A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