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或将明确属于人格权

    发布时间:2019-08-23   来源:中华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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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增加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作了规定。会议提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应当予以鼓励,建议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一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会议提出,从事这类活动,还应当强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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