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

    发布时间:2017-12-06   来源:中华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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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医诊所的备案程序是什么?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人在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五、如何加强中医诊所的事中事后监管?

本办法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中医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一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这要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时跟进工作,主动上门提供服务。核查主要目的是核实诊所的地址、布局、诊疗范围、执业人员及设备等的真实性以及与备案事项是否一致。

二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履行对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主要是对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是规定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以促进中医诊所规范行医,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是明确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医学专业知识,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六、如何与原来的中医诊所管理相衔接?

由于现行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规定中医治疗率不低于85%,有相当数量的中医诊所因群众需求而同时提供中西医服务。因本办法规定中医诊所只能提供中医药服务,为做好衔接,提出了分类管理自主选择的办法。一是《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同时提供中西医服务的中医诊所,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举办诊所的管理方式:即仅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医药服务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二是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实行审批管理的中医诊所将更名为“中医(综合)诊所”,其设置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来源:国家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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